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9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陳正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