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中簡字第2299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佶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且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第351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以110年度中簡字第2299號判決在案,並於同年11月5日將上開判決正本送達上訴人,由其本人親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本案上訴期間應於110年11月25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10年11月26日始向法務部○○○○○○○○管理員遞狀轉送本院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所附之臺中看守所收容人書狀核轉章存卷可查,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已無從補正,依據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本院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培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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