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富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富英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如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蘇富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7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沙簡字第6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且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並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3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沙簡字第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各罪,其中編號2、3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4款情形之ㄧ,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既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蘇富英民國
106年7月27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之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應併執行之,是本件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蘇富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①105年5月9日上午10時│①105年7月9日上午6時許│105年10月30日下午5時許│││許(原聲請書載為105│(原聲請書載為105年7│(原聲請書載為105年10│││年5月9日,應予補充)│月9日,應予補充)│月30日,應予補充)│││②105年5月16日上午5時│②105年10月3日上午6時││││30分許(原聲請書載為│許(原聲請書載為105││││105年5月16日,應予補│年10月3日,應予補充││││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210、│105年度毒偵字第4450、│106年度毒偵字第501號│││2386號(原聲請書載為10│4689號(原聲請書載為10││││5年度毒偵字第2210號,│5年度毒偵字第4450號,││││應予補充)│應予補充)││├─┬──────┼───────────┼───────────┼───────────┤│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277號│105年度沙簡字第642號│106年度沙簡字第3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10日│106年3月24日│106年6月1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277號│105年度沙簡字第642號│106年度沙簡字第3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18日│106年4月17日│106年7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613號、│106年度執字第6691號、│106年度執字第11131號(│││106年度執更字第2583號│106年度執更字第2583號│刑期為108年1月12日至│││(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108年7月11日)│││徒刑1年8月,刑期為106│徒刑1年8月,刑期為106││││年5月12日至108年1月11│年5月12日至108年1月11││││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