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林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台興國民小學林回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雲林縣台興國民小學林回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雲林縣台興國民小學林回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林縣台興國民小學林回復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雲林縣台興國民小學林回復文教基金會為因應會務推動實際運作狀況之須,經該財團法人之第七屆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雲林縣政府民國112年9月21日府教社二字第1122443430號函、財團法人雲林縣台興國民小學林回復文教基金會第七屆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雲林縣台興國民小學林回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財團法人雲林縣台興國民小學林回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雲林縣政府112年9月21日府教社二字第1122443430號函、財團法人雲林縣台興國民小學林回復文教基金會第七屆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雲林縣台興國民小學林回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財團法人雲林縣台興國民小學林回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證,堪信為真實。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台興國民小學林回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雲林縣台興國民小學林回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即雲林縣政府予以備查在案。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台興國民小學林回復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雲林縣台興國民小學林回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