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簡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292號

原告 王學文

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卷第25頁)。原告對本院命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花簡字第29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答詢表、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存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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