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1154號被告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3日所為95年度簡字第1154號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內「移送併辦(95年度毒偵字第546號)」應更正為「移送併辦(95年度毒偵字第965號)」。
理由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黃雅君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