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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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詹嘉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方瀅晴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01張 素秋 竹崎地區農會112年3月31日119,261元FA0000000詹嘉銘002 張素秋 竹崎地區農會112年2月28日125,710元FA0000000詹嘉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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