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72號原告永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8,030元,應繳
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72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