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5月1日某時許為警採│96年5月1日某時許為警採│96年4月13日│96年4月13日│││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661號│96年度毒偵字第2661號│96年度毒偵字第6214號│96年度毒偵字第621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323號│96年度審訴字第323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8月31日│96年8月31日│97年2月15日│97年2月1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323號│96年度審訴字第323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8日│96年11月8日│97年3月10日│97年3月10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3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684號判決減刑並應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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