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2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2237號
原   告 甲○○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7月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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