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文瑜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惟附表編號1至12之備註均應更正為(編號1至12經板院100年度聲字第2844號定刑3年)」】,此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涵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