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漢倫選任辯護人陳秉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江彥儀法官陳玉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