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小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相 對 人 吳金益
曾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板橋區及樹林區,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