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41號

聲請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代理人 蔡淯修

蔡佳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佳鈺 (現更名 林語晴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06元(99,870元加上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36,3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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