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41號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代理人 蔡淯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佳鈺 (現更名 林語晴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06元(99,870元加上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36,3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