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8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行法定代理人 蔣純純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公司正確全稱(應為淡水分公司),併請提出與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文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