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小字第176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巫詩萍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顏肇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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