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職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職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一八號上訴人 王金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六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六號刑事判決之當事人欄所記載王金柱之出生日期「46年12月10日」,更正為「46年12月1日」。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因有前述誤繕,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孫增同法官王復生法官張祺祥法官徐昌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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