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45號原告 何徐月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森 桂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志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