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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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609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非訟代理人 陳珮菁 債務人 施郭清花 即 施和義 之繼承人債務人 施貴鳳 即施和義之繼承人債務人 施秀美 即施和義之繼承人債務人 施俊良 即施和義之繼承人債務人 施堯仁 即施和義之繼承人債務人 施建洲 即施和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施郭清花、施貴鳳、施秀美、施俊良、施堯仁、施建洲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施和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修正前民法第一一五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債務人施郭清花已向本院家事庭呈報遺產清冊(93年度繼字第34號),則其他繼承人即得僅以繼承施和義之遺產範圍,償還本件債務,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逾遺產範圍部分連帶清償,為無理由,不予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