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459號
原 告 世紀三星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丙○○負擔,餘新臺幣伍佰元
由被告丁○○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