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108年度再字第52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08年再字第52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08年再字第52號再審申請人 謝清彥 上列再審申請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本院108年6月
4日108年訴字第35號訴願決定,申請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再審不受理。
理由
一、確定訴願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訴願人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決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有所牴觸者而言。又申請再審不合法者,依訴願法第5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第1項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再審申請人於108年2月20日向最高法院申請提供該院民事庭107年度裁定准予人民訴訟救助聲請案之裁判複本,經最高法院書記廳108年3月14日台資字第1080000232號函復略以,再審申請人所需之裁判資料得於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蒐集,若仍須申請紙本列印資料,則請其敘明理由並具體提供年度、字別、案號之確切資訊,始得憑以辦理。再審申請人以最高法院就上述申請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經本院108年訴字第35號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在案。再審申請人不服本院108年訴字第35號訴願決定,申請再審。
三、查本件之原確定訴願決定,係以最高法院就再審申請人申請提供資訊事件,業經該院函復再審申請人,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核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相符,最高法院尚無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因認再審申請人向本院提起訴願不合法,而為不受理之決定,於法並無不合。
經核本件訴願再審申請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係就本院所為論斷續予爭執,而未具體主張原決定所適用之法規如何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有所牴觸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所為再審之申請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97條第1項、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輝煌 (請假)
委員 葉麗霞 (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劉如慧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李國增 委員 簡慧娟 委員 許紋華 委員 陳美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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