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 呂曼寧 相對人 董智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強制執行事件,係經拍賣抵押物裁定而執行,聲請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已另行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請准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其前提係以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始得為之。
三、查本件並無聲請人與相對人董智中之執行案件,有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且聲請人依本院發函諭知補正,所補正其所稱執行案件為112年度司拍字第209號,然上開案件乃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案號,亦非執行事件,並無執行程序開始,縱查詢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112年度訴字第13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人與本案被告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間亦無執行中之案件,亦有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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