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強盜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2日│98年6月7日│98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370│署98年度偵字第6661號│署98年度偵字第534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1432號│98年度易字第924號│98年度訴字第1451號││├────┼──────────┼──────────┼──────────┤││判決日期│98年9月18日│98年10月26日│98年11月24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1432號│98年度易字第924號│98年度訴字第1451號││├────┼──────────┼──────────┼──────────┤││確定日期│98年10月12日│98年11月16日│99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99年度執字第177號│署98年度執字第6514號│署99年度執字第2381號│││(99執緝56)│(99執緝55)││└────────┴──────────┴──────────┴──────────┘┌────────┬──────────┬──────────┬──────────┐│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6月5日│98年6月22日│98年6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98年度偵字第5349號│署98年度偵字第5349號│署98年度偵字第534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1451號│98年度訴字第1451號│98年度訴字第1451號││├────┼──────────┼──────────┼──────────┤││判決日期│98年11月24日│98年11月24日│98年11月24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1451號│98年度訴字第1451號│98年度訴字第1451號││├────┼──────────┼──────────┼──────────┤││確定日期│99年3月1日(撤回上訴│99年3月1日(撤回上訴│99年3月1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99年度執字第2381號│署99年度執字第2381號│署99年度執字第2381號│└────────┴──────────┴──────────┴──────────┘┌────────┬──────────┬──────────┬──────────┐│編號│7│8│9│├────────┼──────────┼──────────┼──────────┤│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1日│98年6月12日│98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98年度偵字第5349號│署98年度偵字第5349號│署98年度偵字第735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1451號│98年度訴字第1451號│98年度簡字第2318號││├────┼──────────┼──────────┼──────────┤││判決日期│98年11月24日│98年11月24日│98年12月7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1451號│98年度訴字第1451號│98年度簡字第2318號││├────┼──────────┼──────────┼──────────┤││確定日期│99年3月1日(撤回上訴│99年3月1日(撤回上訴│99年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99年度執字第2381號│署99年度執字第2381號│署99年度執字第422號│└────────┴──────────┴──────────┴──────────┘┌────────┬──────────┬──────────┬──────────┐│編號│10│11│12│├────────┼──────────┼──────────┼──────────┤│罪名│公共危險│強盜未遂│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98年6月28日│98年6月22日│98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98年度偵字第7353號│署98年度偵字第5349號│署98年度偵字第5349│├───┬────┼──────────┼──────────┼──────────┤│最後事│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98年度簡字第2318號│99年度上訴字第196號│99年度上訴字第196號││├────┼──────────┼──────────┼──────────┤││判決日期│98年12月7日│99年4月8日│99年4月8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簡字第2318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67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67號││├────┼──────────┼──────────┼──────────┤││確定日期│99年1月4日│99年6月3日│99年6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99年度執字第422號│署99年度執字第3269│署99年度執字第3269│││(編號9、10曾定應執│號(編號11、12曾定應│號(編號11、12應執行│││行有期徒刑6月)│執行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