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貮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陳永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4至編號
6所示各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楊萬益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附表:受刑人陳永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故買贓物│攜帶兇器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01.14│103.01.14│103.02.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466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3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87號│103年度訴字第││實│││1123號││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7日│103年10月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87號│103年度訴字第││判│││11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11日│103年10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社勞│不得易科罰金、社│不得易科罰金、社││案件││勞│勞│├─────────┼────────┴────────┴────────┤│備註│編號1-10經臺中高分院104聲1898定刑14年,臺中地檢105執│││更147號執行(刑期:103.10.16~117.10.15)││││└─────────┴──────────────────────────┘附表:受刑人陳永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02.06│103年3月中旬某日│103.03.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35號│度偵字第14480號│偵字第28327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實││1123號│2211號│182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3日│103年12月30日│104年2月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判││1123號│2211號│18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27日│104年2月2日│104年2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備註│編號1-10經臺中高分院104聲1898定刑14年,臺中地檢105執│││更147號執行(刑期:103.10.16~117.10.15)││││└─────────┴──────────────────────────┘附表:受刑人陳永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販賣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3.03.13~│103.01.31│103.03.18│││103.03.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8327、29599││年度案號│偵字第28327號等│、2968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375號││實││1825號│││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4日│104年5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判││18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2月24日│104年9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社│不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勞││├─────────┼────────┴─────────────────┤│備註│編號1-10經臺中高分院104聲1898定刑14年,臺中地檢105執│││更147號執行(刑期:103.10.16~117.10.15)││││└─────────┴──────────────────────────┘附表:受刑人陳永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入住宅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03.16│103.03.24│103.03.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867號等││年度案號│偵字第28327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950號││實││375號│103年度訴字第1368號││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19日│104年3月18日│├─┼───────┼────────┼─────────────────┤││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訴字第950號││判││2898號│103年度訴字第13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24日│104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社│不得易科罰金、社│不得易科罰金、社││案件│勞│勞│勞│├─────────┼────────┼────────┴────────┤│備註│編號1-10經臺中高│編號11~15經定刑為10年6月,臺中地│││分院104聲1898定│院105執更字1450號執行(刑期:│││刑14年,臺中地檢│117.10.16~127.9.29)(羈押:│││105執更147號執行│103.04.01~103.10.15,共計198日)│││(刑期:103.10.││││16~117.10.15)││└─────────┴────────┴─────────────────┘附表:受刑人陳永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販賣一級)│(販賣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3.03.03│103.02.02│103.02.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9867號等││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950號││實││103年度訴字第1368號││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950號││判││103年度訴字第13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4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社│不得易科罰金、社│不得易科罰金、社││案件│勞│勞│勞│├─────────┼────────┴────────┴────────┤│備註│編號11~15經定刑為10年6月,臺中地院105執更字1450號執│││行(刑期:117.10.16~127.9.29)(羈押:103.04.01~│││103.10.15,共計19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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