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告乙女(AB000-A112601)

原告兼

法定代理人A男(即乙女之父)

B女(AB000-A112601A,即乙女之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

法官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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