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告乙女(AB000-A112601)
原告兼
法定代理人A男(即乙女之父)
B女(AB000-A112601A,即乙女之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
法官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