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59號聲請人 謝錦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5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劉宇晴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金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14967-0110002同上92-ND-00014968-2110003同上92-ND-00015479-0110004同上92-ND-00015480-7110005同上92-NX-00000945-217226同上93-ND-00016136-9110007同上93-ND-00016461-1110008同上93-ND-00016462-3110009同上93-ND-00016499-41100010同上93-NX-00001112-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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