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77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凰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道○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吳○○為被告,然未載明其姓名,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其姓名,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 吳鳳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