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3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31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312號聲請人 黃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浩生 (原名: 宋蜀生 )、 宋錫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宋錫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