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2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2號原告 黃靖毓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黃柄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柄皓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6月20日以「小型化水龍頭之陶瓷控制閥結構改良」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79781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黃柄皓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以101年11月20日(101)智專三(三)05051字第101212795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2年4月24日以經訴字第102061008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黃柄皓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秀圓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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