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附民原告 劉明杰

附民被告 劉諺澄

曾耀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66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韋綸

法官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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