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段4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8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7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81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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