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素琴 選任辯護人 蘇哲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素琴於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段○○○巷○○○號。
理由本件被告陳素琴前經本院認有羈押之原因而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本院審酌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被告坦承全部犯行及其所涉犯罪情節輕重,並考量被告之年齡、家庭、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提出新台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住所。另被告如違背上開住居之限制,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被告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芷維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