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小字第1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伯爵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514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