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慶安 原告 王惠津 被告 潘樹根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被告宜蘭縣宜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江聰淵 訴訟代理人 康瑞章 訴訟代理人 羅志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訴字第12號業務過失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