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7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久銘

訴訟代理人 陳如聖

被上訴人

即原告元將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晏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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