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87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即被告林育如
指定辯護人 蘇書峰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經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上揭案件經偵查終結起訴而繫屬本院,本院依法傳喚被告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亦查無被告遷移戶籍或現在監在押紀錄,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