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09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巷○○弄○○號11樓)於民國98年6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利海強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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