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請人 林佑螢

上列聲請人林佑螢因與相對人 阮芊妤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佑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阮芊妤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相對人阮芊妤(住○○市○○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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