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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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告 田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
被告 林月香
受訴訟
告知人 吳鴻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中關於「三層:13.92」記載,應更正為「騎樓:13.9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