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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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告 田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

被告 林月香

李玉仁

李元碩

李元芝

李癸勳

李元富

李元貞

受訴訟

告知人 吳鴻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中關於「三層:13.92」記載,應更正為「騎樓:13.9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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