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梓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湯晨暘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萬肆仟叁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