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47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聲請人為鎂山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何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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