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小字第1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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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 馬小字 第16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曾魯月枝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1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政揚

書記官高慧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3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3,0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高慧晴

法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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