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613號債權人陸軍航空第601旅法定代理人 郭俊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文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並更正正確之請求權人暨其法定代理人,同時提出正確之聲請狀(聲請狀正本一份及繕本二份)到院(聲請狀須蓋正確請求權人及其法定代理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