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798號債權人儒風資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永波 債務人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林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