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宏文律師
張運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被告坦承有起訴書所載犯行,認其涉犯該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重大,所犯又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有羈押必要,而該羈押之必要性復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所得取代、確保,於民國99年2月10日執行羈押,至99年5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原因並未消滅,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永福
法官宣玉華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