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494號債權人台灣榮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其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彥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撞壞他人路燈嚴重毀損車輛之時間(何年何月何日)?並提出排班表及報案單。
㈡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車號000-0000維修費用新臺幣443,000元之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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