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05號上訴人甲○○(原名 林坤磊 )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005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4月14日民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一、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因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中表明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及變更之聲明,故先推定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即應為新臺幣(下同)44,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補繳1,500元。
二、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參照),上訴人應補提本件之上訴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