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89號原告 孫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年祿 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而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並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且未提出開庭通知及送達回證之馬來西亞文譯本,以供法院囑託送達被告,經本院於103年6月30日命其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03年7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