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1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聖政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忠誠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200元,被告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