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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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9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旭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偉旭之出生日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林偉旭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惟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卻誤載被告出生日期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吟